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2024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梧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梧州学院
2024年5月17日
梧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和《自治区学位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授予学位的条件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后1年内,且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三)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在70.00分以上(含70.00分)。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科综合水平测试,成绩合格。
(五)通过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毕业论文(设计)最终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或中等以上。
(六)非外语专业毕业生通过由学校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外语专业毕业生通过学校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四条 毕业生本人申请。在本科生入学时即应进行学位教育,树立争取优良成绩、积极创造条件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思想和意识。符合条件者,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梧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属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条 所属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所属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填报申报名册,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供下列材料:
(一)《梧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报情况审核表》,表内含教学质量情况考核综述;德、智、体综合评定情况,分委员会评定结果;
(二)各毕业生填写的《梧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
(三)毕业生成绩总表;
(四)《梧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报名册》。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被推荐者逐一审核,经确认可以受理后,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的会议,对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评定。会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决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予以公布。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向成高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按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的要求上报备案。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撤销
第九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证书:
(一)因违反招生政策、学籍管理政策而被撤销与学位对应的学历证书者;
(二)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取得学位者;
(三)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必须撤销其学位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由学校组织专门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课程考试及第二外语课程考试,成高专升本和自学考试学生均可参加。
第十一条 外语成绩自通过之日起在本学籍期5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成人学历教育(含自考)本科应届毕业生当年未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一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逾期将不再授予学位。
第十三条 学生如果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诉: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所属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所属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根据情况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意见。
(三)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所属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颁布的同类细则同时废止,已颁布的其它规定、办法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